為進一步減少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排放,積極改善市區空氣質量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》《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》《河北省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條例》等法律法規規定,結合我市實際,市政府決定在本市劃定部分區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。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。?xml:namespace>
一、適用范圍
本通告適用于裝用在非恒定轉速下工作柴油機的非道路移動機械,主要包括挖掘機、裝載機、推土機、壓路機、平地機、鋪路機、瀝青攤鋪機、混凝土輸送泵和叉車、鏟車、發電機、草坪機等。
二、劃定區域
市主城區北外環以南、京衡大街以西、滏陽一路以北、西外環以東區域(涉及桃城區政府、衡水高新區管委會轄區范圍)。
三、執行標準
區域內作業非道路移動機械必須符合《非道路移動機械用柴油機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(中國第三、四階段)》 (GB 20891—2014)及《非道路柴油移動機械排氣煙度限值及測量方法》(GB 36886—2018)標準。
四、法律責任
對違反本通告規定的,由政府相關職能部門依法處理。應急搶險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不受上述區域限制。
五、實施時間
本通告自印發之日起實行。
特此通告。
衡水市人民政府
2020年3月3日